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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背景下的行政指导适法性分析/宋加堂

时间:2024-05-21 02:11: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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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行政指导是现代行政中一种重要的活动方式。本文以分析行政指导的成因为起点,从经济、政治和文化三个方面论证了行政指导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必然性。随后,指出虽然因同传统依法行政原则存在冲突而危及其合法性,但是由于行政指导具有弥补法律不足、制衡行政裁量、激发互动合作之功效,与现代实质法治相契合而得以重获合法性。

  关键词:行政指导;依法行政;适法性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为谋求当事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实施的指导、辅导、劝告、建议以及其他不具有强制力的行为。作为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日趋专业化、复杂化的背景下作出的一种创新,行政指导广泛运用于行政实务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依法行政背景下实施行政指导的现实原因

  1. 行政指导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市场经济是迄今最富活力的一种经济运行载体,它通过利益导向机制高效地对资源进行基础性配置。但是在强烈的利益驱动之下,市场主体往往会产生为了增加自身利益而不惜损害社会利益的倾向——“反社会倾向”。抑制“反社会倾向”的最恰当的方式是在其损害行为尚处于萌芽状态之时加以积极引导。相比之下,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更能够发挥作用:强制性行为只是廓清法律的界限,而通过行政指导可以清楚地表达法律的旨意和行政的目的,使相对人理解法律的期待和偏好,对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起到“救人于未倒、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纳行政指导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方式并且广泛使用。另一方面,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长期计划经济转型后的结果,具有自身的特色政府在计划经济时期以全知全能的形象出现,实践中主管部门包办代替,直接干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行政权过度干预经济生活的结果是扼杀了相对人的积极性和经济的活力。“在市场取向改革的进程中,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调控方式,将单一地运用行政权力手段进行管理转变为综合运用经济、法律以及适当的行政手段进行管理,这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行政主体在遵循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的基础上,摒弃“指令行政”而构建“指导行政”,将能够充分发挥其在知识、信息方面的优越性,有效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助于保护公民在经济领域日益增多的自由权和平等权。

  2.行政指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可靠保证

  二战后的民主化潮流催生了民主行政的发展趋势,这就要求在行政要素和行政过程中应当充分反映相对人的意见。行政指导在相对人自愿与协作之下发生作用,相对人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理性地做出选择,因此行政指导的结果更容易为相对人所接受。这种民主而高效的制度安排为相对人提供了民主参与行政过程的便利渠道,更符合人本主义理念,切合行政管理实际,有助于重塑政府与公民的新型关系 。同时,行政指导也是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要求。中国一直存在行政主体是最能够了解社会公共利益所在的认识,由行政主体为相对人设计行为方式并要求其遵守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佳方式。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指出,当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提出“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在现代给付国家里,国民已不是行政的客体,而是行政的共同创造者” ,这就要求在行政活动中更加重视相对人的意志和作用。在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领域,行政主体以行政指导的方式向相对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并给予提示,尊重相对人的选择权利,而不是将自身的意志强加给相对人。这种“柔性行政”的广泛运用有助于实现建设有限政府的目标。

  3.行政指导是传承中华民族法律文化的必然选择

  一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其本土资源。中国历史上长期受到儒家文化的影响,形成了以儒家法律思想为主体的法律文化传统,并且经过长期的实践而已经积淀为中华民族的法律文化心理。中国有“礼”的传统,倾向用柔性手段代替强制手段。《论语》中有“礼之用,和为贵”;勒内•达维德亦从比较的视角指出,“许多世纪以来,在中国,人们力求实现和保持的是儒家学说所宣扬的社会类型……当权者应防止专断;权力的运用要符合礼,并应受道义的约束而变得比较温和。道义要求在下命令之前先进行解释,在判决之前先进行仲裁,在惩罚之前先予以警告” 。行政指导正是在现代条件下对这种思想的新诠释:行政指导注重法律精神而不拘泥于法律形式,谋求相对人的同意与协作以达到彼此和谐。此外,中国社会中存在着对于行政主体及其官员的唯上意识和尊重意识,而行政指导与这种意识不谋而合。“道德和习惯往往使人们更自觉地遵守一些符合民族文化传统的规则” 。在同样受到儒家文化影响的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行政指导也被广泛运用于调整社会经济生活,日本更是在世界上成为了成功运用行政指导的典范。可以说,儒家思想是行政指导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易于推行的重要的文化原因。我国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对当下的行政法制建设产生了持续而深刻的影响;而符合这一文化传统的行政指导也必将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由于具有适用广泛、运用灵活、方式多样的特点,行政指导被积极运用于我国现阶段行政管理的诸多领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但是,在行政指导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行政指导保障措施变成强制行为、行政指导变成行政指令等现象,这与行政指导制度的法律约束程度低不无关系。行政指导的异化现象导致了“依指导行政代替依法行政”,“行政指导冲击依法行政原理”的挑战,中国的行政指导面临严峻的合法性危机。

  二、行政指导的适法性分析

  “其身正,不令而从;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实践中行政指导乱象丛生的现状使相对人对其合法性产生质疑,影响了行政指导实效的发挥。行政指导的合法性危机呼唤着行政法学的解救,因而有必要从理论上对行政指导的适法性进行探究。

  1.行政指导与传统依法行政原则的紧张关系

  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德国行政法的鼻祖奥托•迈耶依权力分立原则而首次揭示了依法行政原则及其构成:一者谓“法律之规范创造力”,法律对行政权的运行能够产生绝对、有效的拘束效力;二者谓“法律优先”,任何行政活动都不得与现行法律相抵触;三者谓“法律保留”,凡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的方面,行政主体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传统依法行政原则的实质是依法律而行政,强调行政活动必须严格根据实证法律的规定,由法律将行政限于无以复加的最小限度。这种注重形式主义的做法是早期资产阶级限制封建势力的产物,却为法律注入了新的内涵和活力,推动了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成为近现代行政法的核心。

  行政指导与作为传统依法行政原则之首要原则的法律保留原则存在明显冲突。法律保留原则划定了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法律依据,“无法律即无行政”。它的调整范围最早限于干预行政,行政主体可以为公共利益之需要对个人利益加以侵害,但是此种侵害须以征得民意机关的同意——法律授权——为必要;之后法律保留原则拓展到给付行政领域,行政主体为相对人提供物质帮助或者其他服务时亦须得到法律授权并在法定范围内方能作出。但是,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柔软灵活的行政活动方式,经常是为了弥补“法律空域”而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做出的,此时行政主体就享有了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裁量权。现代行政复杂多变,考验着行政主体的应对能力。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行政主体基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之考量,在采取法律规定的强制手段尚不必要时大量运用行政指导等“弱行为前置”的方式进行调整的变通做法,亦与现有法律存在紧张关系。行政指导与传统的依法行政原则之间形成了巨大张力,传统的依法行政原则难以合理解释行政指导这种新型行政活动。

  2.依法行政原则的发展与行政指导的合法化理由

  随着法治由形式法治过渡到实质法治,法律不仅要合乎形式要件,更要合乎实质内容,即法治应追求实现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价值目标。“法”的外延也从法律扩展到一般法律原则和法理。这就要求行政活动既要符合形式法治,也要符合实质上法治。在此背景下,行政主体的委任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运行方式方兴未艾,行政裁量权不断膨胀,这也为行政指导的合法化带来了契机。

  首先,行政指导是在实质法治的基础上对法律不足的弥补。法律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制定法难以满足迅速变化发展的社会现实的客观需求。同时,立法也存在“成本——收益”问题,当社会中的法律超过一定数量(边际收益为零)时,继续立法将导致“规模不经济”,此时就应当采用其他社会规范加以调整。“如果法律的制定者对那些促成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而秩序更少的世界。” 法律的缺陷导致“法律空域”的大量存在,但是行政主体绝不能以“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为由而拒绝采取行动;尤其是在给付行政中,如果行政主体恪守“无法律即无行政”将会有损于私人利益和社会福祉。法律保留原则的初衷仅在于限制行政权对公民权利的不法侵害,而给付行政将会为相对人带来利益。只要这种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即使缺少行政行为法的具体规定,行政主体在不违反一般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就可以为相对人的利益而采用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等方式,这亦是服务型政府的要旨所在。即使在有制定法规范的情况下,行政指导也是有益补充。由于行政处罚等仅具有单方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难于被相对人遵守,所以,行政主体在作出这些行政行为之前首先实施行政指导,有利于取得相对人的理解,从而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实现行政目标,克服行政中的“法律软地”。在这个意义上,行政主体不再是单纯的法律执行者:通过行政主体的创造性活动,法律的内涵得以丰富,法律的精神得以诠释。

  其次,行政指导是以参与理性修正行政裁量权的努力。罗斯福新政的支持者曾提出了“专家知识模式”的假设为行政裁量权提供合法性支撑:“公共行政有着客观的基础”,行政目标“借助于来自专门经验的知识而予以实现”;行政主体的角色类似于“有着明确目标的经理或规划人员”,所以“行政官员更多地只是享有表面上的自由裁量权,而非真正的自由裁量权” 。但是,经历了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的人们认识到社会行为的后果是复杂而难以预测的,而人的知识和能力都是有限的,所以行政主体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一种制度的合理性与主体之间的交往成正比,参与主体越多、交往越频繁,制度的合理性就越强。因此,只有采用开放、合作的行政调控手段作才能够有效降低“政府失灵”的危害。过多的强制手段不仅扼杀了相对人理性发展的机会,也滋生了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盲从和依赖,无法起到监督行政活动的作用。行政指导是对“专家知识模式”的一种修正:它以多元理性代替单一理性,“取消了对行政主体全知全能的假设,同时给相对方的理性发展提供充分的自由空间,最大限度的包容社会的创新力量” 。行政指导假设行政主体和相对人都仅具有有限理性,因而其内嵌的协商和妥协机制允许相对人在作出决定之前对行政主体提供的信息和意见进行再次考量,使得在公权力建议下完成的行政指导具有了更多的理性。

  最后,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达成共识的结果。“真理,尤其是在非经验科学中的规范、法律的正确性,只有通过合作才能发现,或取决于大家有根据的同意。” 行政指导的运作过程就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利用各自所拥有的信息等资源进行求同存异的“非零和博弈”的过程。 在博弈的过程中,指导方与受指导方之间是一种 “提供参考信号——任意选择反应”的关系:行政主体提供利益诱导、精神引导等而不使用行政权约束相对人,寻求协商的方式取得相对人的合作,相对人作为自身利益的最好裁判者自主决定是否接受、配合指导行为;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主体的意志和代表私人利益的相对人的意志汇聚一处,当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达成共识时指导行为即达到预期效果。这种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共识赋予行政指导以合法性。行政指导是用“合作的道德”来协调处于对立状态的国家和公民的关系,用“协商参与的习惯”来消弭紧张的冲突,当然也就力图用“互动双赢的结果”来形成一个和谐繁荣的社会。 在一种民主和开放的架构中,行政指导允许相对人怀疑和否定行政主体的指示,以相对人的意志限制行政主体的恣意妄为,以积极而柔和的方式弥补了政府干预不足或者过度的缺陷。

  行政指导的产生和发展是政府角色和行政模式之政策选择不断演进的结果。它作为对形式法治的补充和配合,以一种灵活、多样的方式践行了实质法治,顺应了现代行政活动的发展趋势。行政指导不因为实践中法律规定少、法定性差而丧失其合法性。相反,行政指导与现代法治精神息息相通。《宪法》中使用“指导”、“引导”、“鼓励”等词语对行政指导作出规定,以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其合法地位,这就需要尽快将行政指导纳入法治化轨道。

参考文献:
1.莫于川,《我国实施行政指导的原因、现状及法治化对策》[J],《渝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

2.莫于川,《应积极发挥行政指导措施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的作用——兼论通过行政管理方式创新提升政府的危机干预能力》[J],《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

湖北省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71号
《湖北省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矛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清泉

2004年11月23日


湖北省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的设置、使用行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移动通信业务运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无线电

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公众移动通信系统

基站(以下简称基站)的设置、使用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无线

通信交换中心,与无线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

台。(采用GSM数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CDMA数字移动通信系

统基站、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基站、PHS无线接入系统基站以及采

用其他技术体制的无线电通信系统基站)。

本办法所称的移动通信业务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

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在本省建设移动通信网络,

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网络语音、数据、图像业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省境内基站的监督管理工

作。

第四条 设置、使用基站必须依法办理设台审批手续,取得

无线电台执照。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使用基站。

第五条 基站布局应当根据无线电通信发展规划和服务的需

要,确定无线电覆盖范围,并符合国家有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和

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 运营单位应根据发展需要编制基站布局的长远规划

和年度计划,并报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送无线电管理机构

备案。

在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区内,基站设置应兼顾城市市容景观的

整体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实现基站设置景观化。

第七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审核运营单位提出的年度计划中

发观不同运营单位在基站布局或选址有重复的,由省无线电管理

机构按照基站资源共享的原则协调安排,避免重复设置。

第八条 运营单位在进行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建设时,应于工

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报送网络建

设的申请和方案。基站设置方案应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

位编制。

基站设置单位在基站设置前,应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1、设置基站的书面申请;

2、相关的申请表和技术资料申报表;

3、设置基站使用的发射设备的型号核准书;

4、基站站址的电磁辐射测试报告等。

第九条 收到基站申请资料后,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基站的

站址、使用频率、发射功率、电磁环境和网络配置等进行审查和

电磁环境测试和电磁兼容分析,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

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运营单位根据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设台批复,进行

基站设备安装。

基站设备安装应当按照国家建筑工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得

危及相关建筑的安全。

第十一条 设置、使用基站时,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避

免对其他无线电通信系统造成有害干扰。

第十二条 基站试运行30--90个工作日后,省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组网技术设计文件和审批核定的项目,对网络规模、站址及设备参数进行核准;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对基站设备的射频指标进行检测。

验收合格后,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无

线电台执照》。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变更己设基站站址、频率、发射功率,天线高度等核定项目的技术特性之前,应当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执照变更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基站上述核定项目的技术特性。

撤销、停止使用基站,应当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对依法设置的基站,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护

其免受干扰。在可能产生干扰或已经产生干扰的情况下,省无线

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处理有关干扰事宜时,可采取必要的技

术措施。

第十五条 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

电力线、信息技术设备及其他非无线电设备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

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并对正常使

用的基站产生有害干扰的,由非无线电设备所有者或使用者采取

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六条 基站的设置、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

的监督检查。

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对已核准的站址、

频率配置等技术参数进行核查,对基站设备的无线电射频指标按

一定比例定期抽测。发现问题,应当责令运营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临时设置、使用基站,应于启用前l0日向无线电

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技术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办理临

时设站手续。临时设置、使用的基站,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90日。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规、规章已经作出行政处罚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

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无线电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规定》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规定》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投资咨询公司:
现将《关于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办法》(以下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从即日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问题及建议随时报告总行投资调查部。《规定》和《办法》执行前,总行所
发文件凡是与本《规定》和《办法》精神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和《办法》为准。
1989年总行以建总函字(89)第400号文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评估实施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评估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一、关于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建设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要求,为了加强和完善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评估工作,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提高贷款资产质量,防范和减少贷款风险,为贷款审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保证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促
进建设银行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规范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是建设银行贷款决策的基础环节。
凡是申请使用建设银行贷款(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的项目,建设银行都应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评审结论,决定是否贷款。未经建设银行评审,建设银行不提供贷款。
第三条 凡是由建设银行承诺贷款的项目,应在建设银行开立结算户。
第四条 为适应项目行政审批制度向项目登记备案制转变,各级建设银行要建立项目备选制度,从项目立项开始介入建设前期工作,搜集基础资料,为评估审查做好准备。评审部门应根据项目贷款种类,适时提出项目评估报告,作为贷款审批决策的依据。
对于新建新贷项目的评估,应在项目建议书提出之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提出项目评估报告。
续建新贷项目和超概算追加贷款项目应在年度贷款计划安排之前提出项目评估报告。
第五条 落实项目评估责任。贷款项目评估工作应由专职项目评审部门组织实施。项目评估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各项基础数据、技术参数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甄别,对贷款项目进行公正、客
观、科学的评估审查。对项目评估报告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贷款项目审查委员会(或小组)或上级行项目评审部门应退回项目评估单位重做或作补充评估。
第六条 建设银行贷款项目评估程序,一般采取以下步骤:
1.确定评估项目,落实评估单位,下达评估计划。
2.组织评估小组,落实评估人员。
3.制订评估工作计划,安排评估进度。
4.调查、收集有关文件、资料及技术经济基础参数。
5.按照评估办法的要求,进行经济技术评估论证。
6.撰写编制评估报告。
第七条 建设银行对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的评估,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分析。
2.产品市场需求分析。
3.项目建设条件评估。
4.生产条件评估。
5.项目投资区域环境评估。
6.工艺技术评估。
7.基础财务数据的测算评估与表格编制。
8.财务效益评估指标的计算与分析。
9.银行效益与风险评估。
10.社会效益评估。
11.不确定性分析。
12.总结评估与决策建议。
第八条 对于项目法人已经确定的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除对贷款项目的上述内容进行评估外,还应对项目法人的资信状况,企业领导人的政治业务素质、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进行评估。具体评估方法参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办法》第十三章第五十四条执行。

第九条 改扩建贷款项目的评估,除按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的评估内容进行评审外,还应充分体现改扩建贷款项目评估的特点。对改扩建贷款项目一般不必进行社会效益评估和不确定性分析。
第十条 续建新贷项目和超概算追加投资贷款项目,一般只对项目贷款偿还能力、银行效益和风险保证措施进行评估审查。
第十一条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下同)或建设银行贷款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的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评估报告编制格式与内容结构、内容深度,应符合《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评估报告编制格式》(附件1)的要求。
改扩建贷款项目评估报告格式与内容结构、内容深度,应符合《改扩建贷款项目评估报告编制格式》(附件2)的要求;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不包括3000万元,下同)或建设银行贷款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包括1000万元,下同)的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
,其评估内容可做适当简化,评估报告格式、内容结构与内容深度应符合《小型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评估报告编制格式》(附件3)的要求。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建设银行贷款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改扩建贷款项目的评估报告格式、内容结构与内容深度,可根
据附件2的要求做适当简化。
第十二条 国民经济评估是按照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从国家整体角度考察项目的效益和费用,用货物影子价格、影子工资、影子汇率和社会折现率等经济参数分析、计算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评估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第十三条 除有特殊要求者外,建设银行一般不对项目进行国民经济评估。
第十四条 对于需要进行国民经济评估的项目,国民经济评估的具体方法遵循国家计委、建设部计投资〔1993〕530号文印发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第三章各有关条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 建设银行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时,除按照评估办法的规定进行全面的评估论证外,还应结合具体贷款项目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重点的评估。所有贷款项目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侧重对贷款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渠道及其资金数量的可靠性,贷款项目的财务效益和偿还银
行贷款的实际能力,贷款安全性的保证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凡是建设银行拟承诺贷款并使用企业自筹资金和其他银行贷款资金的项目,建设银行要重点对其他资金来源渠道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进行分析论证,并附有权机关或单位有法律效力的承诺文件和验资证明。
第十七条 贷款项目评估工作,涉及国家的许多宏观经济数据和技术资料,有的文件、资料、数据属国家机密,未经委托单位、提供文件资料单位和上级行贷款项目评审部门的同意,不得将贷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提供给与项目贷款无直接关系的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评估报告的封面、首页格式、各种附表式样,由各分行统一制定和印发。项目评估报告采用16开本规格,活页型装订,绿色塑料硬壳封面。
注:附件1、附件2、附件3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工作,规范评估内容,为贷款项目审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投资〔1993〕530号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是建设银行贷款审批决策的基础环节。凡是申请使用建设银行贷款的项目,建设银行应进行切切实实的评估论证。未经评估审查的项目,建设银行不提供贷款。
第三条 项目评估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要求,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各项基础数据,技术参数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甄别,对贷款项目进行全面、公正、科学的评估。
第四条 本办法适应于建设银行工业类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包括工业类外汇贷款项目评估。非工业类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结合具体项目的特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建设银行贷款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改扩建贷款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建设银行贷款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其评估内容深度、评估报告格式、评估报
告内容结构应分别符合本方法所列附件的要求。

第二章 项目概况分析
第六条 调查分析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进度,说明项目立项的主要文件依据和立项审批单位。
第七条 调查分析项目贷款申请单位(项目法人)的经营、财务和技术状况,分析其申请贷款所具备的优势。
第八条 调查分析项目产品方案和产品纲领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是否属于国家有关政策明文规定限制或控制发展的产品。
第九条 调查分析项目产品方案是否符合国民经济长远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地区规划的要求。

第三章 市场需求调查与预测
第十条 调查分析产品市场供求现状,预测产品供求发展趋势。主要内容包括:
1.国内现有生产企业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产品产量及生产能力利用状况;
2.国内现有拟建和在建项目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及预计建成投产时间(年、月);
3.产品主要产地分布情况;
4.近三年产品进口数量及进口主要来源;
5.近三年产品的国内消费情况,包括产品消费总量,主要消费对象和消费用途;
6.预测未来若干年内(一般为五年以上)产品需求总量,说明其理由;
7.产品出口的可能性,说明其理由;
8.与国内国外同类产品相比较,分析项目产品性能、质量、价格是否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9.进行产品销售措施分析,调查销售渠道是否落实,营销策略是否可行。
10.以出口产品创汇偿还外汇贷款的项目,应分析和预测国际市场上该产品的供求状况和价格走势。
第十一条 进行市场需求调查预测时,要考虑进口产品和替代产品对市场需求状况的影响。
第十二条 分析项目建设规模是否经济合理,是否符合项目建设起始规模的要求。

第四章 项目建设、生产条件与投资区域环境评估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条件评估。根据项目建设的特点,有重点地评估审查项目建设实施条件是否具备。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原材料、燃料来源、产品销售市场、生产、生活环境等情况,分析厂址选择是否合理;
2.分析厂址的总体布局是否符合城镇规划、国土管理的要求和规定;
3.分析厂址选择是否符合防震要求。
第十四条 生产条件的评估与审查。要根据不同行业项目的生产特点,评估审查项目建成投产后的生产条件是否具备。主要内容包括:
1.加工工业项目。要着重分析项目建成投产以后所需要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和备品备件等是否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分析原材料、燃料质量是否符合使用要求和工艺技术加工的要求;分析资源利用是否合理;分析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三废”治理措施,是否有环保部门批准认可的环保
方案。
2.矿山资源开发项目。要着重分析水文地质、资源储量是否清楚,是否具有资源储委会批准的资源储量及其品位的开采价值的报告。
3.交通运输项目。要着重分析是否有可靠的与设计能力相适应的货运量。
第十五条 项目投资区域环境的评估与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调查分析项目建设地区主要基础设施条件,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邮政通信、水电供应等主要交通通讯设施状况及其与经济发展、项目建设的适应程度。

2.调查分析为项目建设、生产生活服务的相关设施是否完备齐全。
3.相关配套协作项目建设方案是否同步。
4.调查分析项目建设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的影响。
5.调查分析项目所在地区是否属于贷款风险投放区。

第五章 工艺技术与设备评估
第十六条 工艺技术评估是对建设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的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和适用性所进行的综合论证分析。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是否先进、经济、适用,是否符合国家的技术发展政策和技术进步装备政策,是否有利于资源的综合利用;是否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源等物资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十八条 项目所采用的设备是否属于国家已明文规定淘汰、禁止采用的设备,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是否安全可靠,是否经过工业试验和鉴定。
第十九条 引进技术和设备有无必要,是否符合我国国情,是否与国内设备、零配件、工艺技术相互配套。
一个项目从多家引进设备时,要分析多家设备、工艺、技术是否配套协调,是否相互衔接,分析引进技术和设备所采用的技术标准,是否申请专利。
第二十条 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与原材料、燃料、加工对象的适应程度。
第二十一条 调查分析项目的工艺设备各工序间的生产能力平衡状况,公用设施、相关配套工艺对生产能力的制约程度。

第六章 基础财务数据的评估审查与报表编制
第二十二条 基础财务数据是制约和影响项目经济效益好坏的基本依据,项目评估审查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各项基础数据,如项目总投资、成本费用、销售收入、税金、利润、利率、汇率、评价价格等进行认真、细致、科学的测算和审查。
第二十三条 财务评估价格的选取是进行基础财务数据测算的关键,直接影响项目评审质量,项目评审人员应当遵循稳妥原则,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选用的投入物产出物价格的合理性、可靠性进行认真审查论证。
第二十四条 进行基础财务数据评估审查时,所选用的评估价格分为项目建设期投入物价格和生产经营期投入物产出物价格,并采用不同的价格确定方法。
1.项目建设期投入物价格按时价确定,即按照项目建设实施期各年可能发生的实际支付价格确定。
2.项目生产经营期投入物产出物价格,在项目计息期各年均采用以建设期末(生产期初)物价总水平为基础,并考虑生产经营期相对价格变化后的同一预测价格。
3.对项目生产经营期投入物产出物价格进行预测时,要考虑其现实价格的合理性、市场供求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等因素对价格变化趋势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项目总投资估算与审查。建设项目总投资是指固定资产投资与流动资金投资之和。
1.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建设期借款利息之和。建设投资是指项目按拟定建设规模(分期建设项目为分期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所需的费用,它包括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用。
2.固定资产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
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估算和审查时,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评估表1)和《固定资产投资资产分类表》(评估表1.1)。
3.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估算和审查时,分析投资估算的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或地区有关规定,工程内容和费用是否齐全,是否任意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分析投资估算中有无漏项、少算或人为压低造价等情况;分析投资构成比例是否合理及不合理的原因;分析审查投资估
算是否包括了涨价预备费,是否充分考虑了项目建设期内建筑材料、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由于价格升降而引起的投资增减数额。
确定项目建设期间投资价格指数时,以国家计委公布的投资价格指数为准,也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据实计算。
4.流动资金是指项目建成投产后为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占用的全部周转资金。流动资金需要额可采用扩大指标法估算,即一般可参照同类生产企业流动资金占销售收入、经营成本的比率以及单位产量占用流动资金的比率来确定。
第二十六条 资金筹措方式与分年用款计划分析。在资金筹措阶段,建设项目所需要的资金总额由自有资金、长期负债、短期负债三部分组成。自有资金分为股本金、企业内部积累资金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三部分;长期负债分为长期债券和长期借款、融资租赁三部分;短期负债分为
流动资金借款和其他短期负债两部分。
分析资金筹措方式与分年用款计划时,应编制《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表》(评估表2),并分析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和流动资金筹措方式是否可行,筹资成本是否低廉,各种资金来源是否可靠,数额是否落实,投资使用计划安排是否合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使用自筹资金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项目,要着重对其来源的可行性和真实性进行论证分析,并附有权部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出资承诺文件和验资证明。对于拟发行企业债券或股票进行资金自筹的项目,要附有权机关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八条 对项目建成投产后所需要的铺底流动资金需要量及其来源的可靠性要进行论证分析。
第二十九条 总成本费用估算与审查。
根据项目评估工作的特点,在项目评审阶段,一般按照成本费用的经济性质对其分类,采用完全成本法编制《总成本费用估算表》(评估表3)。
1.总成本费用是指项目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为生产和销售产品而花费的全部成本和费用。
总成本费用=外购材料+外购燃料+外购动力+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修理+租赁费(短期租赁)+摊销费+财务费用+其他费用
外购原材料是指项目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下同),各个生产车间、产品销售部门以及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生产和销售产品,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耗费的原料、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物料消耗等。
外购燃料是指项目建成投产后在一定时期而需耗费的各种燃料,包括煤、油、液化气、天然气等各种固体、液体和气体的燃料。
外购动力,是指项目建成投产后在一定时期内需耗费的各种动力费用,包括水、电、汽等动力费用。对外购原材料、外购燃料、外购动力等费用估算审查时,对其价格要做有依据的分析和预测,编制《主要投入物产出物价格选择依据表》(评估表3.1);和《原材料、燃料、动力成
本费用估算表》(评估表3.2);确定单耗水平和年耗总量时,应留有充分的余地,而不应留有缺口。
工资,是指项目建成投产后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企业全部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等。项目评估时,每年的工资总额一般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各年所需职工总数(劳动定员数)乘以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数(包括奖金和津贴)而求得。职工年平均工资可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并考虑一定比率的
年增长率而确定。
职工福利费,是指项目建成投产后,用于职工医药卫生费用开支、职工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以及其他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
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固定资产(包括融资租赁而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构成总成本费用的那部分固定资产价值。
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也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用综合折旧法或分类计算。
经有权部门批准允许采用加速折旧的行业,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率一般为3—5%。
固定资产折旧费估算应编制《固定资产折旧费估算表》(评估表3.3)。
修理费,是指为恢复固定资产原有生产能力,保持其原有使用效能,对固定资产进行修理或更换零部件而发生的费用。固定资产修理费一般按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百分比计提,百分比可根据经验数据或参考同类企业的实际数据加以确定。
摊销费,包括无形资产摊销和递延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按规定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没有规定期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期摊销。递延资产中的开办费按不少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摊销费的计算应编制《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费估算表》(评估表3.4)。
租赁费,是指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为筹集资金而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以及相关的金融机构手续费。项目评估时,生产经营期的财务费用计算一般只考虑长期负债利息净支出和短期负债利息净支出;在未取得可靠计算依据的情况下,可不考虑汇兑损失及相关的金融机构手续费。
生产经营期间的长期负债利息净支出可采用“滞后计息法”或“分配计息法”计算。“滞后计息法”即假定各年的还本付息在年末发生,计算出各年的财务费用后再计算当年的还本付息资金来源。
“分配计息法”,即假定各年的还本付息按季偿还,可视同在年中一次发生。分配计息法的利息计算公式为:
2A-X -(F-S-C)·(1-r)
2
Y=———————————————————·i
2-(1-R)·i
式中:Y——经营期间长期负债年利息额;
A——年初借款累计;
X ——生产经营期各年可用于还款的折旧费、摊销费;
2
F——年销售收入额;
S——年销售税金及其附加;
C——不含长期负债利息时的年成本费用;
r——税后利润总额还款的折扣率;
i——借款利率。
其他费用是指构成总成本费用所有科目中,除前述各项成本费用以外的其他所有成本费用,包括应计入总成本费用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其他费用可参照同类企业的经验数据,采用其他费用占总成本费用的百分比计算。
2.经营成本是指总成本费用扣除固定资产折旧费(或维简费)、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费、和长、短期负债利息净支出以后的全部费用。即:
经营成本=总成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或维简费)-摊销费-长、短期负债利息净支出。
3.总成本费用估算和审查,应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各项成本费用计算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取费标准。
第三十条 销售收入与销售税金及附加的估算与审查。产品销售(营业)收入是指项目建成投产后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是指项目建成投产后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乡维护建设税
及教育费附加。
其中,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项目应纳增值税
增值税率
=(销售收入-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等)×——————
1+增值税率
销售收入与销售税金及附加的估算与审查,应随项目具体情况而定,分别按生产经营期各年不同生产负荷(生产能力利用率)进行计算,审查和鉴定产品销售价格是否符合现实情况和市场变化趋势,审查和鉴定各种税金及附加的计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确定项目生产经营期各年生产能力利用率时,要有充分依据,应考虑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产品市场需求及工艺技术等因素变化对生产负荷的制约和影响作用;确定产品销售价格时,应有充分依据。
项目产出物有外销时,应计算外汇销售收入,并按可实现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再计入销售收入总额。
销售收入与销售税金及附加估算与审查,应编制《销售收入和销售税金及附加估算表》(评估表4)。
第三十一条 利润及利润分配的估算与审查。利润及利润分配的估算与审查应编制《损益表》(评估表5)。
利润及利润分配的估算与审查,应鉴定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各项利润指标计算与利润分配顺序及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鉴定项目获取利润的可靠程度并分析可能遇到的风险。

第七章 财务效益评估指标的计算与分析
第三十二条 财务效益评估指标的计算与分析,是指在基础财务数据测算与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及有关规定,编制财务效益评估报表,计算评估指标,考察项目的盈利能力、清偿能力以及外汇平衡等财务状况,据以判别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第三十三条 财务效益评估报表的编制与分析。财务效益评估报表有现金流量表(全部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表、贷款偿还期计算表、外汇平衡表。
1.《现金流量表(全部投资)》(评估表6)。该表不分投资资金来源,以全部投资作为计算基础,用以计算投资所得税前及所得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等评估指标,据以考察全部投资的盈利能力。
2.《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表》(评估表7)。该表反映项目计算期内各年的资金盈余或短缺情况,用于选择资金筹措方案,制订贷款偿还计划,并为编制《贷款偿还期计算表》提供相关数字依据。
3.《贷款偿还期计算表》(评估表8)。该表是利用相关表格中的数据,按照国家有关的财税制度的规定及项目具体财务状况,计算项目建成投产后可用作还款的利润、固定资产折旧费、摊销费及其他收益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所需要的时间的计算表。
4.《财务外汇平衡表》(评估表9)。该表适用于有外汇收支的项目,用以反映项目计算期内各年外汇余缺程度,进行外汇平衡分析。
第三十四条 财务效益评估的盈利能力分析,是考察投资的盈利水平,应计算财务内部收益率和财务收益净现值指标。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也可计算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和资本金利润率等指标。
1.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是指项目在计算期内各年差额净现金流量现值累计等于零时的折现率,它反映项目所占用资金的盈利率。其表达式为:

-t
∑ (CI-CO) (1+FIRR) =0

t=1
式中 CI——现金流入量;
CO——现金流出量;
(CI-CO) ——第t年的净现金流量;


∑——项目计算期总和;
t=1
n——计算期。
一般情况下,项目的财务内部收益率只有大于或等于项目综合平均资金成本率时,项目才可以考虑接受。
2.财务收益净现值(FNPV),是指按规定的折现率,将项目寿命期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折现到项目实施初期(即基准年)的现值之和。计算式为:

FNPV= ∑ (CI-CO) ·a
t=1 t t
式中a ——与折现率(i)对应的第t年的折现系数。

计算财务收益净现值时,折现率一般按项目综合加权平均资金成本,加上1—2%的风险系数计算。为计算方便,也可按项目所使用的建设银行贷款的实际贷款利率加上1—2%的风险系数替代计算。
3.投资利润率,指项目建成投产后,生产经营期各年利润总额的年平均数与项目总投资之比率。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利润额
投资利润率=——————×100%
总投资额
上式中:总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投资
生产经营期内各年利润总额
年平均利润总额=————————————
生产经营年数
4.投资利税率,是指项目建成投产后,生产经营期各年利税总额的年平均数与项目总投资之比率,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利税额
投资利税率=——————×100%
总投资额
上式中:
总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投资
年平均利税总额=生产经营期各年利税总额÷生产经营年数
第三十五条 财务效益评估清偿能力分析主要是考察项目计算期内一定期限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清偿能力分析应计算贷款偿还期。
1.贷款偿还期,是指按国家财税制度及有关规定,以项目建成投产后可用于还款的利润、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费及其他还款资金偿还固定资产贷款本金和利息所需要的时间(年)(包括项目建设期)。贷款偿还期应通过《贷款偿还期计算表》而求得,详细计算
公式为:
贷款偿还期=〔贷款偿还后开始出现盈余年份〕-贷款开始支用年份
当年偿还贷款数
+———————————
当年可用于还款的资金数
涉及外资的项目,其国外(境外)借款部分的还本付息,应按已经明确的或预计可能的贷款偿还条件(包括偿还方式及偿还期限)计算。
对于有多种贷款来源渠道的项目,在确定了各年的还款资金来源数额之后,除了计算综合贷款偿还期外,还应按各种贷款的还款条件计算建设银行贷款的偿还期。
在各种贷款的偿还条件未确定的情况下,一般应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计算建设银行贷款偿还期。
按先贷先还、后贷款后还的方式计算建设银行贷款偿还期。
按各种来源渠道的贷款资金占贷款资金总额的比例,分摊偿还贷款的资金,计算建设银行贷款偿还期。
第三十六条 涉及外汇收支的项目,应进行外汇平衡分析,考察项目生产经营期各年外汇余缺程度。对外汇不能平衡的项目,应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

第八章 银行效益评估
第三十七条 贷款项目银行效益评估包括流动性评估和相关效益评估。
第三十八条 流动性评估。流动性评估包括存贷比率、银企资金相向流动现值比。计算公式分别为:
企业存款
1.存贷比率=—————————————×100%
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
企业存款是指借款企业在贷款银行的企业存款,它包括结算户存款和其他存款。结算存款户一般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测算;其他存款按企业正常年份的折旧和未分配利润两项的滞留额(企业计划以后年份使用部分)估算。
存贷比率越大,表明以贷引存效果越好。
2.银企资金相向流动现值比,它是反映综合动态性效果的评估指标。计算公式为:
回流银行资金现值
银企资金相向流动现值比=————————×100%
流出银行资金现值
式中:回流银行资金现值为项目寿命期内固定资产贷款回收、流动资金贷款回收、企业存款、贷款利息回收的现值和;流出银行资金现值为项目寿命期内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企业存款支用、存款利息支出的现值和。其计算表格为《银企资金相向流动现值计算表》(评估表1
0)。
该比值大于1,表明从项目投资的起始时点看,其流动性呈“正反馈”效果。
该比值为0.8—1,表明流动性效果一般;
该比值为0.8,表明流动性效果较差。
第三十九条 银行相关效益评估。银行贷款相关效益反映银行从贷款项目中获得的间接好处,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调查分析项目建设是否有利于建设银行掌握行业的动态经济信息;是否有利于密切建设银行与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关系;是否有利于扩大其他业务发展和机构网点建设;
是否有利于提高建设银行社会知名度和业务竞争能力。

第九章 贷款风险性评估
第四十条 贷款风险性评估是指对避免贷款风险的保证措施进行调查分析,它包括贷款风险度评估、贷款信用担保评估、贷款抵押物价值评估。
第四十一条 贷款风险度测算与评估。它是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从贷款方式的选择和贷款对象的选择两个方面,综合考虑对信贷资产风险度的影响。贷款风险度是贷款方式对信贷资产安全的影响系数(即贷款方式基础系数)与贷款对象对信贷资产安全的影响系数(即企业信用等级系
数)两者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贷款风险度=企业信用等级变换系数×贷款方式基础系数
企业信用等级变换系数和贷款方式基础系数执行建设银行统一的规定。在建设银行未颁发统一规定之前,也可由各分行自行制定。
贷款风险度数值越小,表明贷款的风险性越小。
第四十二条 贷款信用担保评估与审查。内容包括:
信用担保企业的担保资格审查,主要对企业性质、经营实力、财务状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进行评审,确认信用担保资格,测算担保能力。担保能力的计算公式为:
企业负债总额+担保总额
担保能力=———————————×100%
企业资产总额
企业担保能力数值越小,表明担保企业的担保能力越强。
担保企业信用情况评估。对担保企业近两年的贷款按期偿还、贷款按期承付及经济合同如期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四十三条 贷款抵押评估与审查。内容包括:
调查分析抵押对象(借款人或第三方保证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评估审查贷款抵押物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要求,选择易于保管、转让、变卖(兑现)及适销适用,质量完好的资产作为抵押物。
评估抵押物价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考虑抵押资产价值、净值、新旧程度等因素,采用清算价格计算抵押物价值。
进行抵押率分析。抵押率的计算公式为:
货款本息总额
抵押率=——————×100%
抵押物价值额

第十章 社会效益评估
第四十四条 社会效益评估,是分析计算项目建成投产以后,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间接经济效益和辅助经济效益。评估项目社会效益,可做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
第四十五条 定性效益评估,主要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影响,对提高地区和部门科学技术水平的影响,产品质量提高对产品用户的影响,对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及社会福利的影响,对城市整体改造的影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的影响,对项目建设地区的产
业结构与经济发展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定量效益评估,主要分析计算投资就业效果指标。
就业效果为单位投资创造新就业机会(只计算项目直接就业率)。
就业效果=新增就业人数/新增总投资
在劳动力充足条件下,尽可能以一定数量的资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第十一章 不确定性分析
第四十七条 项目经济效益评估所采用的数据,大部分来自预测和估算,而且变化着经济因素较多,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为了分析不确定因素对项目评估指标的影响,需进行不确定性分析,以确定项目承担风险能力。
不确定性分析,一般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敏感性分析、盈亏平衡分析进行鉴定。
第四十八条 盈亏平衡点通常根据正常生产年份的产品产量或销售量、可变成本、固定成本、产品价格和销售税金等数据进行计算。盈亏平衡分析,通常用生产能力利用率盈亏平衡点和销售价格盈亏平衡点表示。
1.用生产能力利用率表示的盈亏平衡点计算公式为:
CF
BEP(生产能力利用率)=——————×100%
S-Cv-T
式中:CF——年总固定成本;
S——年销售收入;
Cv——年总可变成本;
T——年销售税金及附加。
2.用销售价格表示的盈亏平衡点计算公式为:

BEP(销售价格)=———×100%
P-t
式中:C——单位产品成本;
P——单位产品销售价格;
t——单位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盈亏平衡点越低,表明项目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越大,抗风险能力越强。
第四十九条 敏感性分析,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做多种因素的敏感性分析,一般应进行建设工期延长或提前,投资增加或减少,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升降等因素变化的敏感性分析。
敏感性分析要判明诸因素的敏感程序,即哪些因素是最敏感的,哪些因素是不太敏感的,对各种因素的敏感性应进行综合评估分析。
第五十条 有条件时,还应进行概率分析。

第十二章 总评估与决策建议
第五十一条 按国家政策,对基本建设贷款项目的投资结构、技术、经济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做出综合评估结论,并针对有关问题提出建议。
总评估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建议是否必要,经济规模是否合理。
2.建议与生产条件是否具备,相关配套项目建设方案是否同步。
3.工艺、技术、设备是否先进、适用、经济合理。
4.财务效益状况。
5.银行效益与贷款风险状况。
6.投资资金来源及筹资方式的建议。
7.关于方案选择与项目决策的意见。
8.影响项目经济效益方面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9.编制评估基础数据与效益指标对照表,与可行性研究进行对比分析(见评估表11)。
第五十二条 贷款项目总评估,应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侧重对贷款项目的各项资金来源渠道及数量的可靠性、真实性,财务经济效益和偿还银行贷款的实际能力及贷款安全性的保证措施进行评估。
第五十三条 对项目投资法人已经确定的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要进行企业资信评估,主要评估企业领导人的政治、业务素质、管理能力及经营水平。

第十三章 改、扩建贷款项目评估特点
第五十四条 改、扩建贷款项目是在原有企业的基础上进行建设的。改、扩建贷款项目评估时,应对原有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
一、企业资信评估是建设银行对申请贷款的改扩建企业的经济技术实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企业经营效益、企业资产负债及企业信用程度等状况的综合论证分析。
二、企业经济技术实力评估。内容包括:
1.企业的发展过程和历史沿革。
2.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净值,计算企业改扩建后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可利用额和流动资金自给率、企业净资产。计算公式为:
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自给率=————————×100%
企业全部流动资金
企业净资产=企业总资产-企业总负债
3.企业的工艺技术装备水平。
4.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数量及技术职工结构状况。
三、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内容包括:
1.分析企业领导班子群体素质及管理能力、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经营业绩。
2.企业的产品销售网络及销售人员的推销能力。
3.企业财务、技术检验、岗位责任等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程度。
四、企业信用程度评估。内容包括:
1.企业近三年来到期贷款(包括长、短期贷款)偿还的信用状况。
2.企业近三年产品销售合同履约率和其他经济合同履约率。
近三年实际完成销售合同份数
销售合同履约率=—————————————×100%
近三年签订销售合同份数
近三年实际履行经济合同份数
经济合同履约率=—————————————×100%
近三年应履行的经济合同份数
五、企业经营效益评估。内容包括:
1.调查、计算企业近三年的资产回报率。
利润总额+利息总额
资产回报率=—————————×100%
企业总资产额
资产回报率高于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时,表明企业经营效益较好。
2.调查、计算企业近三年的销售利润率。
年利润总额
销售利润率=——————×100%
年销售收入额
企业销售利润率高于同行业平均值时,表明企业经营效益较好。
六、企业资产负债状况评估。通过编制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分别计算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1.编制《资产负债表》(改扩建评估表1)。该表综合反映企业近三年内各年末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化及对应关系,以考察项目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结构是否合理,用以计算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进行清偿能力分析。
2.资产负债率是反映企业所面临的财务风险程度及偿债能力的指标,也是反映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的指标。其计算式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如果资产负债率等于1,说明企业财务经营风险很大,偿债能力小,如果资产负债率大于1,说明企业经营亏损,资不抵债。
3.流动比率是衡量企业资产流动性大小的评估指标,它反映企业流动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前可以变现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
流动资产总额
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总额
4.速动比率是反映企业偿付流动负债快慢,衡量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于偿还流动负债能力大小的评估指标。
流动资产总额-存货
速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总额
第五十五条 基础财务数据评估审查与报表编制
一、改扩建贷款项目在不同程度上利用了企业原有资产的资源,与新建项目相比其效益和费用的识别、计算较为复杂。
二、改扩建贷款项目的财务效益评估,原则上采用“有无对比法”,计算“有项目”与“无项目”相对应的增量效益与增量费用,从而计算增量部分的评估指标。
三、改扩建项目的基础财务数据评估审查与报表编制除遵循一般新建项目的评估原则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改扩建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新追加的投资和可利用的企业原有固定资产,若不进行改扩建,企业原有固定资产价值继续使用年限,明显小于计算期时,可利用的企业原有固定资产价值按帐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净值)计算,否则应按重估值计算。并编制《改扩建项目固定资产
投资估算表》(改扩建评估表2)和《固定资产投资资产分类表》(改扩建评估表2.1)。
2.资金筹措方式与分年用款计划分析。在资金筹措阶段,改扩建项目所新增的总投资由自有资金、长期负债、短期负债三部分组成。
进行资金筹措方式与分年用款计划分析时,应编制《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表》(改扩建评估表3),并分析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和新增流动资金筹措方式是否可行,筹资成本是否低廉,各种资金来源是否正当,数额是否落实,投资使用计划安排是否合理。
新增流动资金需要量一般按新增销售收入资金率法计算。
3.新增产品总成本估算与审查。改扩建新增成本的测算,应反映出进行改扩建和不进行改扩建两种情况的差别,计算改扩建项目的新增成本时,应将企业原有固定资产分为“继续使用”和“不再利用”两部分,在有项目情况情况下,不再利用的原有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新增折旧
为有项目折旧与现状折旧的差额。
编制《总成本费用估算表》(改扩建评估表4)及有关附表。
4.销售收入与销售税金及附加的估算与审查。改扩建贷款项目销售收入与销售税金及附加的估算,可分为下列两种情况:
与老企业原有效益可以分开的(当扩建独立车间,开发新产品时),其新增销售收入与销售税金为技术改造部分增量。
与老企业原有效益难以分开计算的,可分别计算改扩建与不进行改扩建时的销售收入与销售税金两者之间的差额量。
进行销售收入与销售税金及附加估算时,应编制《销售收入和销售税金及附加估算表》(改扩建评估表5)。
5.利润及利润分配的估算与审查。
对改扩建贷款项目进行利润及利润分配的估算与审查时,应注意下列两种情况:
不增加产量,只降低生产成本的项目,其增量利润为成本节约额。
只提高产品质量,不增加产量时,因价格提高而增加的利润视为改扩建项目新增利润。
编制《损益表》(改扩建评估表6)。
第五十六条 财务效益评估指标计算与分析
一、改扩建贷款项目的财务效益评估指标的计算与分析,是指通过有无项目对比,在测算出基础财务数据以后,根据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及有关规定,编制财务效益评估报表,计算评估指标,考察项目的盈利能力、清偿能力据以判别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二、财务效益评估报表的编制与分析。改扩建项目的财务效益评估报表有现金流量表(全部投资)、贷款偿还期计算表、外汇平衡表。
1.《现金流量表(全部投资)》(改扩建评估表7)。该表不分投资资金来源,以全部投资作为计算基础,用以计算投资所得税前及所得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等评估指标,据以考察全部投资的盈利能力。编制改扩建项目财务现金流量表时,要考虑以下几种因素:
(1)改扩建项目在改造期间的企业停产损失和减产损失,原有固定资产拆除等清理费用,应作为现金流出。
(2)企业原有固定资产变卖收入应作为现金流入。
(3)单纯以提高产品质量为目的的改扩建项目,因产品质量改善而提高了产品销售价格,扩大了产品销售量而增加的销售收入,应作为现金流入。
2.《贷款偿还期计算表》(改扩建评估表8)。该表利用相关表格中的数据,按照国家有关的财税制度规定及项目具体财务状况,计算改扩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可用作还款的新增利润、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费、新增摊销费及其他综合收益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所需要的时间。
3.《财务外汇平衡表》(改扩建平衡表9)。该表适用于有外汇收支的项目,用以反映项目计算期内各年外汇余缺程度,进行外汇平衡分析。
三、财务效益评估的盈利能力分析,是考察投资的盈利水平,应计算财务内部收益率和财务收益净现值指标。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也可计算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等指标。
1.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是指一个改扩建项目,进行改扩建与不进行改扩建时,计算期各年内差额净现金流量现值累计等于零时的折现率。它反映项目所占用改扩建资金的盈利率。其表达式为:

-t
∑ (△CI-△CO) (1+FIRR) =0

t=0
式中:△CI——现金流入量;
△CO——现金流出量;
(△CI—△CO) ——第t年的净现金流量;


∑ ——项目计算期总和;
t=0
n——项目计算期。
2.财务收益净现值(FNPV),是指按规定的折现率,将项目寿命期内各年的差额净现金流量折现到项目实施初期(即基准年)的现值之和,计算式为:

FNPV= ∑(△CI-△CO)t·a

t=1
式中:a ——与折现率(i)对应的第t年的折现系数。折现率的确定办法执

行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3.投资利润率,指项目改造完成后,产品达到设计能力的正常生产年份内,其新增年利润与项目新增总投资之比率。
计算公式为:
新增年利润总额
新增投资利润率=———————×100%
新增总投资额
式中:
新增总投资额=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新增流动资金
+利用原有固定资产重估值
新增年利润总额=新增年销售收入-新增年总成本费用
-新增年销售税金及附加
4.投资利税率,是指项目改造完成后,产品产量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正常
年份内,新增年利税总额与项目新增总投资之比率。
计算公式为:
新增年利税总额
新增投资利税率=———————×100%
新增总投资额
式中:
新增年利税总额=新增年销售收入-新增年总成本费用
四、财务效益评估清偿能力分析主要是考察项目计算期一定期限内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清偿能力分析应计算贷款偿还期。
贷款偿还期,是指按国家财税制度及有关规定,以项目改扩建建成投产后可用于还款的新增利润、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费、新增无形资产及新增递延资产摊销费及其它综合效益还款资金偿还新增固定资产贷款本金和利息所需要的时间(年)(包括项目建设期),贷款偿还期应通过改扩建
项目《贷款偿还期计算表》求得,计算表达公式为:
贷款偿还期=〔贷款偿还后开始出现盈余年份数〕-贷款开始支用年份
当年偿还贷款数
+———————————
当年可用于还款的资金数
由于存在有多种贷款来源渠道的项目、以及各种贷款偿还条件不一定确定,其贷款偿还期的计算处理方法与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相同。
五、涉及外汇收支的项目,应进行外汇平衡分析,考察项目生产经营期各年新增外汇的余缺程度。对外汇不能平衡的项目,应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
六、计算改扩建贷款项目银企资金相向流动现值比时,应编制《银企资金相向流动现值比计算表》(改扩建评估表10)。
七、进行改扩建贷款项目总结评价时,应编制《经济评估基础数据与效益指标对照表》(改扩建评估表11)。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属于项目评估工作应用范畴,不在任何意义上修改和解释现行财务制度和税务法规。项目评估人员在应用本办法时,应注意有关现行财会制度、税务法规的修改变化,并加以正确运用。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
注:评估表略



199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