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1〕18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矿业权交易中心:
为推进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要求,《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四月一日起实施。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矿业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分为矿业权出让和矿业权转让。矿业权出让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
第四条 矿业权交易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信、便民等原则。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交易活动,统一在国土资源部门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六条省级和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设立矿业权交易机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不设立矿业权交易机构。
第七条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负责办理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并委托我省出让的矿业权的出让事务和矿业权转让交易等业务。
设区市矿业权交易机构负责办理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出让交易事务。
第八条矿业权交易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对社会公开的矿业权交易平台;
(二)受国土资源部门的委托,组织办理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事项;
(三)受矿业权人委托,办理矿业权转让交易业务;
(四)进行矿业权交易信息的公告、公示,提供矿业权交易技术服务与咨询;
(五)承办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章矿业权出让
第九条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委托。根据批准的矿业权出让实施方案,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办理矿业权出让交易,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二)出让文件编制与公告。矿业权交易机构按委托方的要求编制矿业权出让文件,在网站及媒体发布矿业权出让公告。
(三)报名。按照公告及报名条件等规定接受竞买人报名,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收取保证金。
(四)交易。实施矿业权招标、拍卖或挂牌,确定矿业权受让人。
(五)签订成交确认书。矿业权交易机构与委托人、受让人签订《矿业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六)公示。在矿业权交易机构大厅、网站和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矿业权交易结果。
(七)签订出让合同。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委托人与受让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八)登记发证。受让人持《矿业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登记所必需的资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第十条矿业权协议出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委托。根据批准的矿业权出让实施方案,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办理矿业权协议出让交易,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资格审查。矿业权交易机构对协议受让人的资格和拟出让矿业权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三)公示。在矿业权交易机构大厅、网站和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矿业权协议出让方案的主要内容。
(四)签订成交确认书。公示无异议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与委托人、受让人签订《矿业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五)签订出让合同。委托人与受让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六)登记发证。受让人持《矿业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登记所必需的资料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第三章矿业权转让
第十一条矿业权转让统一在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交易。矿业权转让人应向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委托书,并提供矿业权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委托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寻找受让方的矿业权转让交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委托与审查。矿业权人持拟转让矿业权的相关资料,到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办理矿业权转让委托手续。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查,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二)转让文件编制与公告。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要求,编制转让文件,并在网站及媒体发布矿业权转让公告。
(三)报名。在规定的时间里接受竞买人报名,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交易。实施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转让,确定矿业权受让人,并签订《矿业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五)公示。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在交易机构大厅、网站和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交易结果。
(六)签订转让合同。公示无异议的,交易双方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
(七)审批登记。交易双方持《矿业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矿业权转让合同》,以及审批、登记所必需的资料到具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矿业权转让交易各方意向明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审查。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对收到的矿业权转让人、意向受让人的资格材料和拟转让矿业权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二)公示。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在交易机构大厅、网站和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矿业权转让的主要内容;
(三)签订成交确认书。公示无异议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与转让人、受让人签订《矿业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四)签订转让合同。矿业权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
(五)审批登记。交易双方持《矿业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矿业权转让合同》,以及审批、登记所必需的资料到具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矿业权审批公示
第十四条依法以申请在先方式申请探矿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后,委托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在交易大厅、网站和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登记管理机关给予办理探矿权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依法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后,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在交易大厅、网站和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登记管理机关给予办理采矿权审批登记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业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是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矿业权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矿业权交易活动和交易信息全程公开,按规定进行公示、公告,受理查询和咨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转让方、受让方参与矿业权交易活动;不得在矿业权交易双方持有股份。
第十九条 参与矿业权交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伪造资料、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如有上述情形发生,取消其交易资格。对扰乱矿业权交易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矿业权交易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
(1998年6月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公务员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四条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的辞职、辞退,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市、区市县人事部门主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工作。
第二章 辞 职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派遣到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三峡库区工作期限未满的;
(四)未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查未结案的。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以下简称“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接到辞职人员申请后,应及时研究提出意见,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区市县的市管干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区市县国家行政机关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三)审批机关同意的,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及批复件存入本人档案;审批机关不同意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国家公务员。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审批机关接到报告和“辞职申请表”的三个月内应予审批。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并不得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章 辞 退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并确认丧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的;
(二)患有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治疗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
第十四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并通知本人;
(二)听取本人申辩意见,并记录在案;
(三)由人事(干部)部门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以下简称“辞退审批表”);
(四)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区市县市管干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区市县国家行政机关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批;
(五)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审批机关同意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辞退审批表”及批复件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5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按公务员的基础工资、办事员第一档职务工资和十五级级别工资、按两年工龄计发的工龄工资,以及当地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保留的物价、福利补贴的实发数额之和的80%计发辞退费。
辞退费的发放期限为:
(一)工作年限满一年不足两年的,发三个月;
(二)工作年限满两年的,发四个月;
(三)工作年限两年以上,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十七条 辞退费由单位在作出辞退国家公务员决定后的15日内,在转交人事档案的同时一次性向市、区市县人才交流机构交付,并通知被辞退人在三个月内持辞退通知书到上述机构领取。
市级机关支付的辞退费用,在单位预算经费中调剂解决。
区市县辞退费的管理办法,可参照市级机关的规定自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发辞退费;
(一)已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
(二)已重新就业的(含自谋职业者)。
第四章 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且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辞职或被辞退的人员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身份,根据所在单位和岗位的情况确定。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一年内联系到工作单位,接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干部岗位工作的,可按干部身份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应在批准之日起的半个月内办理公务交接和辞职、被辞退手续。对必要的应进行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自审批机关发出《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或《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后,辞职、被辞退人员可凭此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区市县人才交流机构以及其它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就业。
辞职、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原机关转至市社会人才档案管理中心或各区市县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和被辞退后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 安排工作的,辞职或被辞退前与重新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对被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辞职、辞退管理实行备案制度。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审批 机关批准辞职或做出 辞退处理决定的十五日以内,人事部门应将“辞职申请表”、“辞退审批表”及批复件送市人事局备案;每年12月底以前,区市县人事部门应将本年度开展辞职辞退工作的情况及统计表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书》、《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 、《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制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附件二: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
附件三: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
附件四: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
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岁) 民族
籍贯入党(团)时间 健康状况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家庭住址 户口所在地 现任职务标准工资额(元)
基础工资 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 工龄工资
配偶工作单位及职务
辞职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人事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重庆市人事局制
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岁) 民族
籍贯入党(团)时间 健康状况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家庭住址 户口所在地 现任职务标准工资额(元)
基础工资 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 工龄工资
配偶工作单位及职务
熟悉何种专业技术及有何种专长奖惩情况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
主要工作简历
辞退理由
所在单位意见(盖章)年 月 日
审核意见人事部门(盖章)年 月 日
审批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发放情况辞退费(单位财务章)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重庆市人事局制
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存根
第 号
姓 名:
原单位及职务:
批准辞职时间:
批准机关:
经 手 人:
年 月 日
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
根据《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辞职第条第款,经研究,同意你辞职,终止你与
的任用关系,你可凭本通知到登记申请就业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存根
第 号
姓 名:
原单位及职务:
批准辞退时间:
批准机关:
经 手 人:
年 月 日
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
根据《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辞退第条第款,经研究,你自即日起被辞退可凭可此通知到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辞退费,到登记申请就业。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