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民事调解法》修订动向及主要内容
杜相希
韩国《民事调解法》于2009年2月6日部分修订(法律第9417号),并于同日实施。韩《民事调解法》修订的最主要变化是设置调解中心和任命常任调解委员。
韩国大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分别在首尔和釜山设立了两处调解中心。调解中心设2名负责人,11名常任调解委员。其中首尔调解中心7名,釜山调解中心2名。上述11名常任委员由大法官及司法研修院长,高等法院部长法官等具有15年以上的法曹职业经历者组成。调解委员任期为2年,但特殊情形下任期可规定为2年以内,并可受托担任调解委员。任期期间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活动。任职期间给予公务员待遇,但同时也将成为刑法上受贿罪的处罚对象。调解委员由高等法院院长、地方法院院长或地方法院分院长从学识和德高望重的人选中事先委托产生。但,常任调解委员由法院行政处长从具有律师资格并符合大法院规则规定的人选中委托产生。调解委员履行调解事务及接受调解担当法官或调解长的委托,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以解决纠纷或办理其它有关调解事务的必要事项。
首尔调解中心束草洞法院综合大楼东馆15层。主要承担首尔高等法院和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申请调解案件(当事人申请调解案件)和部分交付调解案件。韩大法院将根据首尔和釜山调解中心运营情况在全国范围内扩大设立调解中心。
一、韩国《民事调解法》[1]修订沿革
韩国《民事调解法》于2009年2月6日部分修订(法律第9417号),并于同日实施。韩国《民事调解法》(法律第4202号)制定于1990年1月13日,1990年9月1日实施;1990年12月31日因其它法律修订而修订,并于1991年1月1日实施(法律第4299号);1992年11月30日部分修订,并于1993年1月1日实施(法律第4505号);1995年12月6日部分修订,并于1995年12月6日实施(法律第5007号);1998年12月28日部分修订,并于1998年12月28日实施(法律第5589号);2001年1月29日部分修订,并于2001年1月29日实施(法律第6407号);2002年1月26日因其它法律修订而修订,并于2002年7月1日实施(法律第6626号);2009年2月6日部分修订,并于2009年2月6日实施(法律第9417号)。
二、韩国《民事调解法》法律文本(中文翻译)
第1条(宗旨)本法旨在依据简易程序对有关民事纠纷通过当事人谅解协商予以适当解决。
第2条(调解案件)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可请求法院进行调解。
第3条(管辖法院) ①调解案件由对以下所列各项拥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分院或市法院或郡法院(以下简称市、郡法院)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3条至第6条规定的被申请人的的普通审判籍所在地
2、被申请人的事务所或营业所所在地
3、被申请人的工作所在地
4、争议标的物所在地
5、损害发生地。
②调解案件可不受第1项规定限制由相应的讼诉案件专属管辖法院或当事人协议确定的法官管辖。
第4条(移送) ①高等法院院长、地方法院院长或者地方法院分院院长指定的担任调解案件的法官或担任调解案件的市、郡法院的法官(以下简称“调解担当法官”),认为案件不属于其管辖时应决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但,被申请人未提出管辖抗辩且在调解程序中已作陈述或认为对解决案件特别有必要的除外。
②调解担当法官对属其管辖的案件但认为有必要时,可依职权或当事人的申请决定将案件移送至其它管辖法院。
③对第1项及第2项的决定,不得提出不服申请。
第5条 申请方式
①调解申请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
②口头申请的,应当面向法院书记官、法院事务官、法院主事或法院主事助理(以下称“法院事务官”等)进行陈述。
③第2项情形,法院事务官等应制作调解申请笔录并签名盖章。
④提出调解申请时应依大法院规则规定缴纳手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王国政府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希腊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王国政府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2年6月5日 生效日期1972年6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王国政府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七二年六月五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在六个月内互派大使。
希腊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
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希腊政府注意到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
中、希两国政府商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在各自首都为对方的建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巴尼亚 希腊王国驻阿尔巴尼亚人民
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刘 振 华 德尼斯·卡拉亚尼斯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二年六月五日于地拉那
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47号
《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经市人
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李盛霖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
统一, 市人民政府对1980年以来我市制定发布的266件政府规章
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其中的80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0件政府规章目录(略)
附: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0件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政府规章名称 │ 文号 │ 发布时间 │ 废止理由 │├──┼─────────────────┼────────┼───────┼────────────┤│1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1999年市人民政府│1999年1月8日 │根据WTO规则 ││ │ │令第8号 │ │ │├──┼─────────────────┼────────┼───────┼────────────┤│2 │关于修改批转市物价局、市工商局拟定│津政发[1998]5号 │1998年1月4日 │根据WTO规则 ││ │的《天津市蔬菜价格批零差率控制管理│ │ │ ││ │办法的》通知书 │ │ │ │├──┼─────────────────┼────────┼───────┼────────────┤│3 │关于修改批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拟│津政发[1998]16号│1998年1月23日 │适用期已过 ││ │定的《天津口岸<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 │ │ │ ││ │几项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书 │ │ │ │├──┼─────────────────┼────────┼───────┼────────────┤│4 │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才市场管理若干规│1997年市人民政府│1997年8月18日 │被2000年7月19日天津市 ││ │定》的决定 │令第78号 │ │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 │ │ │ │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才││ │ │ │ │流动条例》取代 │├──┼─────────────────┼────────┼───────┼────────────┤│5 │关于修改《天津市农村建筑队安全施工│津政发[1997]68号│1997年8月26日 │被《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 │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全管理规定》(2001年市人 ││ │ │ │ │民政府令第45号)取代 │├──┼─────────────────┼────────┼───────┼────────────┤│6 │天津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1997年市人民政府│1997年9月24日 │根据WTO规则 ││ │雇员管理规定 │令第85号 │ │ │├──┼─────────────────┼────────┼───────┼────────────┤│7 │关于修改《天津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1997年市人民政府│1997年11月25日│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 ││ │理办法》的决定 │令第96号 │ │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 │ │ │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 │ │ │ │消防条例》取代 │├──┼─────────────────┼────────┼───────┼────────────┤│8 │关于修改《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管│1997年市人民政府│1997年11月25日│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 ││ │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令第98号 │ │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 │ │ │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 │ │ │ │消防条例》取代 │├──┼─────────────────┼────────┼───────┼────────────┤│9 │关于修改《天津市建筑防火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79号│1997年12月6日 │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 ││ │的通知 │ │ │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 │ │ │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 │ │ │ │消防条例》取代 │├──┼─────────────────┼────────┼───────┼────────────┤│10 │关于修改《天津市临时建筑防火管理办│津政发[1997]80号│1997年12月6日 │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 ││ │法》的通知 │ │ │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 │ │ │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 │ │ │ │消防条例》取代 │├──┼─────────────────┼────────┼───────┼────────────┤│11 │关于修改《天津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94号│1997年12月17日│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 ││ │的通知 │ │ │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 │ │ │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 │ │ │ │,消防条例》取代 │├──┼─────────────────┼────────┼───────┼────────────┤│12 │关于修改《天津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1997年市人民政府│1997年12月25日│已被新的合同法取代 ││ │法》的决定 │令第117号 │ │ │├──┼─────────────────┼────────┼───────┼────────────┤│13 │关于修改批转市地质矿产局《关于贯彻│津政发[1997]110 │1997年12月31日│已被2001年10月31日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意见》│号 │ │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的通知 │ │ │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 │ │ │ │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取代│├──┼─────────────────┼────────┼───────┼────────────┤│14 │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制定的《天津市 │津政发[1997]114 │1997年12月31日│该暂行规定规范的内容不符││ │涉外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号 │ │合WTO规则的要求 │├──┼─────────────────┼────────┼───────┼────────────┤│15 │天津市人才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1月9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56号 │ │ │├──┼─────────────────┼────────┼───────┼────────────┤│16 │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1月26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58号 │ │ │├──┼─────────────────┼────────┼───────┼────────────┤│17 │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1月30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59号 │ │ │├──┼─────────────────┼────────┼───────┼────────────┤│18 │天津市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2月5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60号 │ │ │├──┼─────────────────┼────────┼───────┼────────────┤│19 │天津市商业行业管理规定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2月7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62号 │ │ │├──┼─────────────────┼────────┼───────┼────────────┤│20 │天津市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2月7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61号 │ │ │├──┼─────────────────┼────────┼───────┼────────────┤│21 │天津市实施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2月8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63号 │ │ │├──┼─────────────────┼────────┼───────┼────────────┤│22 │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3月3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65号 │ │ │├──┼─────────────────┼────────┼───────┼────────────┤│23 │天津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6月28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66号 │ │ │├──┼─────────────────┼────────┼───────┼────────────┤│24 │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10月2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68号 │ │ │├──┼─────────────────┼────────┼───────┼────────────┤│25 │天津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12月31日│已被2000年9月14日天津 ││ │ │令第69号 │ │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 │ │ │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 │ │ │的《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 │ │ │ │例》取代 │├──┼─────────────────┼────────┼───────┼────────────┤│26 │天津市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1月25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33号 │ │ │├──┼─────────────────┼────────┼───────┼────────────┤│27 │天津市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2月14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 ││ │》细则 │令第36号 │ │ │├──┼─────────────────┼────────┼───────┼────────────┤│28 │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20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39号 │ │ │├──┼─────────────────┼────────┼───────┼────────────┤│29 │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26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40号 │ │ │├──┼─────────────────┼────────┼───────┼────────────┤│30 │天津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5月3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41号 │ │ │├──┼─────────────────┼────────┼───────┼────────────┤│31 │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5月6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42号 │ │ │├──┼─────────────────┼────────┼───────┼────────────┤│32 │天津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7月7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的暂行规定 │令第43号 │ │ │├──┼─────────────────┼────────┼───────┼────────────┤│33 │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7月12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44号 │ │ │├──┼─────────────────┼────────┼───────┼────────────┤│34 │天津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4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行处罚的规定 │令第47号 │ │ │├──┼─────────────────┼────────┼───────┼────────────┤│35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7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48号 │ │ │├──┼─────────────────┼────────┼───────┼────────────┤│36 │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11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49号 │ │ │├──┼─────────────────┼────────┼───────┼────────────┤│37 │天津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10月1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52号 │ │ │├──┼─────────────────┼────────┼───────┼────────────┤│38 │天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12月2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53号 │ │ │├──┼─────────────────┼────────┼───────┼────────────┤│39 │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1994年市人民政府│1994年2月23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17号 │ │ │├──┼─────────────────┼────────┼───────┼────────────┤│40 │天津市违反口岸边防管理处罚办法 │1994年市人民政府│1994年3月25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18号 │ │ │├──┼─────────────────┼────────┼───────┼────────────┤│41 │天津市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监督 │1994年市人民政府│1994年4月8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管理办法 │令第19号 │ │ │├──┼─────────────────┼────────┼───────┼────────────┤│42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1994年市人民政府│1994年5月30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21号 │ │ │├──┼─────────────────┼────────┼───────┼────────────┤│43 │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 │1994年市人民政府│1994年5月31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22号 │ │ │├──┼─────────────────┼────────┼───────┼────────────┤│44 │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1994年市人民政府│1994年7月19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24号 │ │ │├──┼─────────────────┼────────┼───────┼────────────┤│45 │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94年市人民政府│1994年8月16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细则 │令第26号 │ │ │├──┼─────────────────┼────────┼───────┼────────────┤│46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4年市人民政府│1994年9月7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办法 │令第27号 │ │ │├──┼─────────────────┼────────┼───────┼────────────┤│47 │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办法 │1994年市人民政府│1994年9月8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28号 │ │ │├──┼─────────────────┼────────┼───────┼────────────┤│48 │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1994年市人民政府│1994年9月23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29号 │ │ │├──┼─────────────────┼────────┼───────┼────────────┤│49 │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 │1993年市人民政府│1993年4月8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57号 │ │ │├──┼─────────────────┼────────┼───────┼────────────┤│50 │天津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993年市人民政府│1993年4月8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58号 │ │ │├──┼─────────────────┼────────┼───────┼────────────┤│51 │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993年市人民政府│1993年6月1日 │被1998年2月25日天津市 ││ │ │令第60号 │ │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 │ │ │ │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环境││ │ │ │ │卫生管理条例》取代 │├──┼─────────────────┼────────┼───────┼────────────┤│52 │天津市实施《行政复议条例》办法 │1993年市人民政府│1993年6月2日 │已被行政复议法取代 ││ │ │令第61号 │ │ │├──┼─────────────────┼────────┼───────┼────────────┤│53 │天津市行政罚款管理规定 │1993年市人民政府│1993年7月21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5号 │ │ │├──┼─────────────────┼────────┼───────┼────────────┤│54 │天津市劳动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1993年市人民政府│1993年8月21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8号 │ │ │├──┼─────────────────┼────────┼───────┼────────────┤│55 │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 │1993年市人民政府│1993年9月3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11号 │ │ │├──┼─────────────────┼────────┼───────┼────────────┤│56 │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 │1993年市人民政府│1993年10月1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法 │令第13号 │ │ │├──┼─────────────────┼────────┼───────┼────────────┤│57 │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1992年市人民政府│1992年1月7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48号 │ │ │├──┼─────────────────┼────────┼───────┼────────────┤│58 │天津市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公共秩 │1992年市人民政府│1992年3月12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序管理规定 │令第49号 │ │ │├──┼─────────────────┼────────┼───────┼────────────┤│59 │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 │1992年市人民政府│1992年4月6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50号 │ │ │├──┼─────────────────┼────────┼───────┼────────────┤│60 │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 │1992年市人民政府│1992年10月2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54号 │ │ │├──┼─────────────────┼────────┼───────┼────────────┤│61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1992年市人民政府│1992年12月12日│被1998年1月7日天津市 ││ │ │令第55号 │ │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 │ │ │ │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客││ │ │ │ │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取代│├──┼─────────────────┼────────┼───────┼────────────┤│62 │天津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1991年市人民政府│1991年2月23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33号 │ │ │├──┼─────────────────┼────────┼───────┼────────────┤│63 │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管理办法 │1991年市人民政府│1991年5月19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35号 │ │ │├──┼─────────────────┼────────┼───────┼────────────┤│64 │天津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1991年市人民政府│1991年7月23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36号 │ │ │├──┼─────────────────┼────────┼───────┼────────────┤│65 │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细 │1991年市人民政府│1991年8月16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则 │令第37号 │ │ │├──┼─────────────────┼────────┼───────┼────────────┤│66 │天津市对外国企业在津从事工程作业 │1991年市人民政府│1991年9月2日 │根据WTO规则 ││ │和提供劳务活动的税收管理办法 │令第38号 │ │ │├──┼─────────────────┼────────┼───────┼────────────┤│67 │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 │1991年市人民政府│1991年10月31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法 │令第43号 │ │ │├──┼─────────────────┼────────┼───────┼────────────┤│68 │天津市市容管理处罚规定 │1991年市人民政府│1991年11月1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44号 │ │ │├──┼─────────────────┼────────┼───────┼────────────┤│69 │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暂行办 │1990年市人民政府│1990年2月1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法 │令第19号 │ │ │├──┼─────────────────┼────────┼───────┼────────────┤│70 │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 │1990年市人民政府│1990年7月14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22号 │ │ │├──┼─────────────────┼────────┼───────┼────────────┤│71 │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 │1990年市人民政府│1990年10月6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安管理办法 │令第23号 │ │ │├──┼─────────────────┼────────┼───────┼────────────┤│72 │天津市印刷业治安管理办法 │1990年市人民政府│1990年10月23日│根据WTO规则 ││ │ │令第24号 │ │ │├──┼─────────────────┼────────┼───────┼────────────┤│73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管理暂行规 │1990年市人民政府│ │ ││ │定 │令第27号 │1990年11月4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74 │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 │1990年市人民政府│1990年12月2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办法 │令第29号 │ │ │├──┼─────────────────┼────────┼───────┼────────────┤│75 │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 │1989年市人民政府│1989年5月29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办法 │令第12号 │ │ │├──┼─────────────────┼────────┼───────┼────────────┤│76 │天津市地下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 │1989年市人民政府│1989年6月14日 │适用期已过 ││ │理暂行规定 │令第14号 │ │ │├──┼─────────────────┼────────┼───────┼────────────┤│77 │天津市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 │1989年市人民政府│1989年8月28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车管理办法 │令第15号 │ │ │├──┼─────────────────┼────────┼───────┼────────────┤│78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 │1988年市人民政府│1988年7月17日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 │出让转让管理规定 │令第1号 │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 │ │ │ │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 │ │ │取代 │├──┼─────────────────┼────────┼───────┼────────────┤│79 │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 │1988年市人民政府│1988年10月2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定 │令第7号 │ │ │├──┼─────────────────┼────────┼───────┼────────────┤│80 │天津市体育场地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市人民政府│1988年10月25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6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