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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同签订时防忽悠方法之一/刘军

时间:2024-07-06 21:53: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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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同签订时防忽悠方法之一
——商事合同签订前必要时须审查对方的资信

刘军 liujun@51lawyers.com

最近,一个客户拿出一份合同,让笔者分析一下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便于决定是否签署。合同的主体是某一投资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另一方是笔者的客户(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内容大体上是实业公司有一个分机设备修理项目须要融资1亿人民币,咨询公司同意为之向国外(主要是欧盟)的有关投资方进行融资,但考虑到有关的投资计划书须要打印、翻译成英文法文等语言、以及装订,所以须要实业公司先期支付30多万的先期费用。并特别说明,实业公司支付了30万元费用后,咨询公司即启动国际资金程序,但不能保证必然能融到资金。
笔者的直觉是这份合同有猫腻,但仅从文字上不能明显看出有什么问题,因为合同并没有明确的承诺,只是说为融资之需要装订计划书什么的,也符合通常的商业操作,尽管前期费用比较高,但对应于融资1个亿的资金需求而言,似乎也可以接受。笔者对客户说,法律上未见明显不妥之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难以看出咨询公司是否有欺诈之嫌,特别的,咨询公司的办公地在外滩很高档的写字楼,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似乎昭示了咨询公司的资信完好。不过,笔者还是建议,客户就咨询公司进行一个资信调查,首先调取咨询公司的工商资料,如章程,资产负债表等等综合分析。待笔者调出工商资料,仔细分析后,笔者明确的告诉客户,咨询公司不大可能有能力为其进行国际融资。理由如下:
1、 注册资本5000万元基本可以判断为虚假出资
咨询公司2004年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2004年的利润表显示无任何收入,且
特别说明,2004年度系开办期,没有收入。2005年9月变更注册资本,将100万元变更为5000万元,有意思的是,变更的理由是将2004年与2005年的利润进行再投资。但令人不解的是,2005年的利润表仍然显示无任何收入,同样的作出特别说明系开办期,没有收入。考虑到是否有利润系税务机关管辖的事情,工商管理机关一般不去核实真伪。咨询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获得工商局的批准也可以理解。但咨询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理由与2005年的利润表相互矛盾的事实足以表明咨询公司的信用度大打折扣。更让人生疑的是,2005年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咨询公司帐户上的现金只有5万元,其他应付款为4995万元,很显然,4900万元追加的注册资金已经被抽走。5000万元的注册资本系虚假出资。
2、关于办公地与注册地问题
工商局的资料显示,咨询公司的注册地系某一街道招商办的房子,笔者走访了该处所,发现该处所纯粹是为了方便公司注册,但不允许公司实地办公。从商业上考虑,注册地与办公地不一致也比较正常,但从咨询公司自称能帮助实业公司融资1个亿的这一能力来说,注册在街道专供注册之用的处所的确说不通。

经过笔者的分析,客户嗣后未与咨询公司联系,放弃了通过咨询公司所谓的融资1个亿的“忽悠”。无巧不成书,2007年年初,客户接到公安局的电话,被要求协助调查咨询公司商业诈骗事宜。大部分被骗取的先期费用都被咨询公司的负责人挥霍一空,被骗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能追回来的寥寥无几。多行不义必自毙,咨询公司由于欺诈太多,终被绳之以法。但被骗者的损失也不小啊。

中医药报纸审读办法(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药报纸审读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医药专业报纸的管理,保证报纸的质量,促使中医药报纸更好地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读对象为取得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中医药报纸。

第三条 中医药报纸的审读必须严格遵循党和国家有关新闻报道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布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和《报纸质量管理标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

第四条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三定"方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专业报纸的审读工作。

第二章 审读的内容

第五条 报纸是否坚持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否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为党和中医药工作大局服务。

第六条 报纸出版的内容是否坚持本报的办报宗旨、方针和专业分工范围。

第七条 报纸的出版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出版管理规定、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八条 报纸所刊载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客观、公正;是否与党和国家以及中医药行业的中心工作合拍;对严重失实报道是否及时公开更正,并采取善后措施。

第九条 报纸稿件选用是否具有指导性、新闻性、时效性和可读性;版面内容是否信息量大,并能综合运用新闻手段;版面设计是否中心突出、图文并茂,有自己风格;标题制作是否题文相符、表达准确、文字精炼、生动形象,栏目设置是否特色鲜明,文字校对是否严格、准确,无明显差错。

第十条 报纸的印刷制作是否清晰、无缺笔、断划和模糊不清的现象。

第十一条 报纸刊登广告是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可信,语言文字是否文明规范,不违反社会公德和国家利益。

第三章 审读的方式和办法

第十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设置兼职审读小组,聘请3~5名兼职审读员,负责全国中医药报纸的审读工作。

第十三条 审读采取日常审读和集中审读相结合的方式,审读全年样报或抽样审读。

第十四条 各中医药报社应及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缴送每期出版的样报 3张,每年初缴送上年度出版的报纸合订本3本。

第十五条 每年3月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对上年度出版的中医药行业报纸进行一次集中审读。审读人员应按统一格式填写审读意见表。

第十六条 审读的结果将汇总综合报告上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综合报告着重反映办报特色、经验、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及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审读结果将记录在案,作为报社年度核验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审读结果将反馈给各报社作为改进工作的指导。

第四章 审读的经费

第十九条 审读工作所需的经费主要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决。

第二十条 审读费只用于审读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年十二月十九日


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6年6月23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8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8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鼓励物业管理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鼓励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推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但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只有一个业主的,由其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个物业区域已交付使用房屋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时,业主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