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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律师助理有感/王思鲁

时间:2024-07-09 16:29: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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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律师助理有感

   【金玉良言】优秀的律师是保持二十四小时全天候的工作心态。

我们不想长篇大论地谈求职者求职技巧,因为我们不是人才市场;我们不会连篇累牍地论述人生道理,因为那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在这里,我们只想与求职者分享我们的一些招聘感受,希望对求职律师助理者有所帮助。
我们常听人说“其实找一份工作并不太难,难的是如何结合自己的实际找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我们有过这样的经验,一些应届毕业生去应聘求职时,对自己的定位不准,总是自以为自己能,能做什么,不清楚自己的能力,反而考虑更多的是自己能得到多少报酬。我们每年都收到近千份的求职信,其中不少是直接讲“希望与你合作”,甚至有些名牌大学的研究生在求职信中称呼自己为“某先生”。其实很多的求职者都没有认真考虑到定位问题,他是否具备合作的条件?他是否具备被扶持对象的条件?
用人单位面试官最不喜欢的求职者有两种: 一种是只要单位要我,让我干“什么都行”的人;第二种是要高职位、高薪水,但是能力和岗位需求明显有差异的人。对于第一种连自己是谁、想干什么都不知道的求职者,用人单位不会愿意要,哪怕你的学习成绩非常好; 而第二种,对于知道自己是谁,但是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求职者,单位也不会要。用人单位会说, 这样的人可能会不稳定、可能抱怨很多、可能缺乏团队精神,所以不符合要求。
我们认为,正确的职业定位,每一份工作,都是为自己人生添写的浓章重墨。定位问题,不仅是对自身负责的一个问题,而且还是一个人的基本素质和素养的问题。定位有两层含义:一、确定自己是谁,适合做什么工作;二、告诉别人你是谁,你能够帮助单位做什么。举个例子,看看商品定位你可能就会明白是怎么回事,同样是宝洁公司出品的洗发水, 海飞丝定位于“去头屑”,飘柔的定位是“柔顺头发”,潘婷则定位于“营养头发”。不同的定位主要来自商家对于市场需求的理解,同时来自产品内在的品质。求职者应该在求职前认真考虑的自己到底能够做什么,能够创造什么东西,在本单位与在外单位对比创造的利益会有什么不同,自己是否具备了自己应该获得多少报酬等等。
聪明的人其聪明之处是对自己的人生有一定的规划,当然,指望刚一毕业进入社会就能找准自己的定位未免有些距离,人总是要在尝试中发现什么是最适合自己的,什么是自己能够实现的方向和目标。定位自我的时间有长有短,因人而异,可至少要明白的是,你永远要清楚自己在做什么,做这份工作的意义在哪里,是不是在浪费时间。不要简单地坚信那些听起来很美妙的故事,那些做过什么推销员,后来又进机关,后来又成长为政界要人的传奇,不要只相信那些故事的形式,这种相信,只不过是看到了事物的现象,而没有分析事情的本质。
职场不欢迎毫无能力的人,同样不喜欢朝三暮四朝秦暮楚的花心公子,当预期与现实不符就立刻跳槽的人不会得到企业的青睐。因为在过多的角色转换中,易于迷失自我,随着时间的推移,你会发现在人群中,更加无法找到自己的位置。你觉得你什么都能做,可用人单位觉得你什么都不能做,也许你能泛泛而谈,可永远没有什么建设性的意见。最终,你也觉得自己原来什么都不知道了,既不知道自己现在能做什么,也不知道将来到底要做什么,甚至,你都无法知道什么叫定位,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大概也就随遇而安,任其自由发展了吧。这个世界没有幸运神,机遇总留给有准备的人,不要想着哪天天上掉下一个金元宝,上帝忽然让你明白你到底在哪里。
人要懂得总结自我,在寻找工作时要静下来思考这份工作之外的意义,这个行业到底是自己喜欢的,还是很有前途的呢?然后再考虑下一步的正确去向,并且尽自己所能,将这个去向的路尽量延长。不要撞到一份工作是一份工作,甚至不去考虑这份工作的性质如何,就糊里糊涂去上班了。也许,碰巧会遇上你要的,也许这将又是一段时间的浪费。所以,我们要求应聘者首先先考虑自己的能力问题,是否符合我们工作的要求,能否接受律师行业高强度的工作量和有付出与收入不相符的状况出现,然后在再来与我们谈“合作”。
还有,用人单位强调求职者的道德和心态问题。据了解,现在社会上有些求职者心态不够平衡,在旧单位没有正式地入职或是只是在旧单位实习,然后求职时说“曾在某某单位任职,与某某人合作过。”我们明白他们是为了增加自己求职时的筹码,使自己的胜算更足,殊不知现在的用人单位都十分小心,会与旧单位联系打听求职者的情况,结果一下子就暴露了出来。这样的做法第一损害了新单位的利益,因为新单位很有可能会因为他曾经“丰富的工作经验”而录用他,但是工作起来就发现该求职者的能力根本达不到要求;第二,也会致使旧单位的名誉受损,因为会让新单位以为旧单位聘用过的人的水平也不过如此。更重要的一点是损害了求职者本身的信誉,使求职者的诚信受到质疑,这样长期以往,就仿佛让求职者名字上了黑名单,他就很难再找到工作了。所以,求职者要注意自己的道德与心态问题,否则是百害而无一利的。律师这个行业,工作强度相当大,可以说,优秀的律师是保持二十四小时全天候的工作心态。作为律师助理,如想在律师行业很好地发展下去,也必须有连续工作几个月不休息一天的思想准备。
在此,还不得不提一种人,可形象地称之为“哈哈先生”。 我们都知道,喜欢听好话,喜欢别人的笑容,是人之本性。 “哈哈先生”或者是天生的性格随和脸皮厚,或者是听从了一些过来人的“经验”,非常知道迎合他人的胃口,笑容好嘴巴甜,开始时容易受到用人单位的喜欢 。如果这种特点用得好,是一个人的长处。但是,这种人往往在处理事情上,也是“他人笑他也笑,他人急他也笑,他人愤他也笑!”,遇到问题不及时有效解决,而只是“哈哈”应付了事。长此以往,这种人最终也将出局,因为用人单位,特别是律师行业,非常注重专业基础,实战能力,而并不需要这样的“哈哈先生”。

以上是我们在招聘律师助理时的一点个人感想,希望能给现在正在求职律师事务所的求职者一点启示与建议,诸君雅正。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增强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的活力,保障其退休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1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的活力,保障其退休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1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深人社发〔2010〕10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后新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并受聘于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新聘人员)。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聘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养老保障实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养老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核拨经费、财政核拨补助(含定项)经费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养老保障相关经费安排工作,并负责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养老保障资金监管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养老保障有关事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事业单位新聘人员的养老保障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

  第六条 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事业单位新聘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制度是指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单位为保障其退休待遇所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七条 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参加职业年金的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包括全国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超出基础性绩效工资÷70%×30%的部分不计入职业年金缴费基数。

  本条之年度是指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职业年金缴费基数每年7月调整。当年7月至次年6月之间入职参加职业年金的,以本人起薪之月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人员职业年金月缴费基数在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缴费比例为8%;月缴费基数达到或超过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缴费比例为9%。

  事业单位新聘人员月工资总额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倍数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缴费比例的,统一在每年7月进行。

  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九条 职业年金缴费列入事业单位年度预算,由单位全额缴交,并按月划拨至参加人员职业年金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条 事业单位新聘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领取职业年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且按规定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一次或定期领取,直至个人账户积累额领取完毕;

  (二)出国(境)定居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死亡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

  事业单位新聘人员未达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的,不得提前领取。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在聘任期间工作表现突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奖励一定数额的职业年金,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所需经费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一)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的,以其获得称号当月应缴纳的职业年金为基数,奖励20倍的职业年金;

  (二)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以其获得称号当月应缴纳的职业年金为基数,奖励10倍的职业年金。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因被立案调查等原因暂停发放工资的,职业年金同时暂停缴交。经调查未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的,补缴职业年金;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的,不予补缴。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新聘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按照原缴交渠道收回:

  (一)离开我市事业单位,在我市机关单位退休并享受委任制公务员退休保障待遇的;

  (二)离开我市,在异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并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保障待遇的;

  (三)因在我市事业单位聘用期间的行为受到开除处分或被判处刑罚的。

  第十四条 职业年金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管理。

  受托人应当委托专业投资运营机构负责职业年金的投资运营,有关投资运营的具体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在原工作单位参加过企业年金计划的,可以将其原企业年金账户中的资金转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与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可以将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转移至新就业单位的年金账户;若未就业或虽已就业但新就业单位尚未建立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事业单位新聘人员离开我市事业单位到异地工作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新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其工作年限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所需经费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一)首次进入我市事业单位时在任期内的以及首次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后一年内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孔雀计划”A类人才等三类人才及其配偶;

  (二)我市委任制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人员,其缴费基数按我市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标准首次核算的缴费基数为基础,以年均递减4%的比例进行模拟倒算,直至其参加工作的首年。

  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补缴额为其工作年限内各年度模拟倒算的缴费基数乘以当年我市规定缴费比例后的本息和,年利率按我市养老保险基金历年记账利率计算。若模拟倒算的缴费基数超过我市当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其当年缴费工资按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上述人员1992年7月之前的工作年限视作缴费年限,不需补缴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职业年金补缴额为其工作年限内各年度模拟倒算的缴费基数乘以本办法第八条缴费比例后的本息和,年收益率按4%计算。

  上述人员进入我市事业单位之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应相应转入其进入事业单位后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其在企业工作的年限不计为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补缴年限。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中,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的单位缴交部分由同级财政保障;财政核拨补助、定向补助单位的单位缴交部分,根据不同公益事业单位的特点,按照财政核拨补助经费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规定予以分类明确,相关规定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单位缴交部分按原经费渠道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实施方案》实施之前进入我市事业单位且聘用在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障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新进入我市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暂按市政府《批转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深府〔1997〕7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3日起实施,试行5年。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9)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舟山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气象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99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对乡镇(街道)、单位、学校等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鼓励大中型企业、中小学校、车站、医院、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认证。

第四条 县(区)政府应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管理,县(区)应急办、气象局应结合当地实际共同组织制订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组织本辖区各乡镇(街道)、中小学校、车站、大中型企业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

第五条 申请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气象灾害警报点或气象工作站,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

(二)乡镇(街道)有一名分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和一名以上的气象协理员;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有分管领导和一名气象信息联络员,负责灾害性天气应急工作;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有安全的避难场所,可在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

(四)有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气象监测设施,并能向县(区)气象部门进行数据传输;

(五)有多种渠道(设备)能够及时接收气象部门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能与县(区)气象局保持通信畅通;

(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如在公众场所设置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包括广播、显示屏等);

(七)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八)能够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害信息,并及时协助气象部门进行气象灾害现场调查和处置。

第六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程序:

(一)凡要进行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县(区)气象部门初审;

(二)气象部门经现场调查核实后,签署评估意见报县(区)应急办审核。

(三)凡具备合格条件的,将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由县(区)应急办、气象局联合颁发荣誉证书和标志。证书和标志均标明“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

第七条 获得认证的单位每3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将吊销认证,收回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 市属管委会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由市应急办、气象局参照本办法组织认证。

第九条 通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管委会、乡镇(街道)、单位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发挥突出成效的,市政府将予以表彰。

第十条 对获得认证的企事业单位,在政府救灾经费补助等方面享受优先待遇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