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8〕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驻外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提高信息报送质量,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根据工作需要,我办从今年除保留《银川政务信息》、《银川信息快报》、《领导参阅》三个信息载体外,新增加《银川专题信息》。为此,市政府办公厅重新修订了《银川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管理考核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健全和完善信息报送工作制度,严格报送程序。特别对重大紧急和突发性事件,要及时报送。对迟报、漏报、瞒报信息的单位,将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因未及时报送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信息报送人员的责任。
现将《银川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银川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管理考核办法》
二OO八年四月十八日
银川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动政务信息工作,发挥银川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的作用,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服务水平,参照《国办信息联系点管理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驻外机构均是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考核单位。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把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所属的二级单位纳为市政府信息直报点。
第四条 信息点(包括信息网络成员单位和信息直报点)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信息的审核、上报工作,并指定主管部门(办公室或综合科)为本地区和本部门政务信息的工作机构,负责向上级和本级提供信息,并对本系统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信息点的管理考核分为县(市)区组、市直部门组、驻外机构组、信息直报点组四个考核单元。
1、县(市)区组: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银川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
2、市直部门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管理局、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园林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文化广播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银川调查队、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督办局、市国资委、市政务大厅、市政府研究室、市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招商局、市地震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供销合作联社、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工程项目代理建设办公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气象局。
3、驻外机构组:银川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银川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银川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
4、信息直报点组:市政府法制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劳动就业局、市社保局、市湿地办,各县(市)区信息中心。
第六条 信息点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及时全面地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基层社情民意,反映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在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要进一步提高报送工作的针对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报送信息。尤其要注意及时搜集、报送以下信息:
(一)造成重大影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的反映;
(二)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和银川市作出的决策在本地区贯彻执行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三)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及市政府领导对本地区有关工作作出批示贯彻落实的情况;
(四)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值得国务院、自治区及市领导重视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市政府办公厅文电信息处要求报送的约稿信息;
(六)向银川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能及时反应我市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社会事业等方面的信息。
第七条 信息报送质量要求:
(一)反映的情况准确可靠,重大事件上报前须经过核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准确无误;
(三)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在事发后4小时内报送,必要时要连续报送;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六)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举措、新经验;
(七)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透过事物的现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八)各网络成员单位向市政府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鉴定盖章或形成正式信息载体。
第八条 信息工作考核采取计分制。具体评分标准:
(一)按照县(市)区、市直部门、驻外机构、信息直报点四个单元分别进行考核;
(二)被市政府办公厅信息载体《政务信息》、《银川信息快报》、《银川专题信息》、《领导参阅》采用的信息,每条分别加10分(简讯5分)、5分、15分、5分;
(三)被银川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动态、部门动态、县区动态等栏目采用的信息每条加5分。
(四)被评为优秀信息的每条加10分;
(五)经市政府办公厅上报,被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和国办采用的信息,每条分别加10分、20分;
(六)经市政府办公厅上报,被市、自治区和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分别加10分、20分、50分;
(七)按时高质量完成市政府办公厅信息约稿的,每条加5分;
(八)完不成市政府办公厅下达信息课题的,每次扣10分;
(九)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信息迟、错、漏报或报送信息失实的,每次扣10分。
(十)每月对信息考核情况进行通报一次,在月度信息通报中被批评单位分别扣20分、15分、10分、5分。
(十一)对不报送信息、报送信息少的单位按信息考核单元分别扣20分、15分、10分、5分,并给以通报。
第九条 信息稿酬。
(一)被《政务信息》、《银川信息快报》、《银川专题信息》、《领导参阅》采用的,每条奖励分别为15元(简讯每条10元)、10元、20元、10元;被市政府门户网站采用信息每条2元;被市领导批示的信息另奖20元;
(二)经市政府办公厅上报,被自治区政务信息刊物采用的另奖 30元,被自治区领导批示另奖50元;
(三)经市政府办公厅上报,被国办采用的信息另奖100元。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厅每月通报政务信息采用情况,信息中心每月通报网站信息,年终根据各信息点的累计分值,评选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涉密信息不得通过电子邮件报送,通过传真或保密移动存储介质(U盘)报送;非涉密信息通过电子邮件报送。
电子邮件:xwxxc@yinchuan.gov.cn
电话(传真):0951—6888246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厅文电信息处负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20日起执行。(考核计分从2008年1月1日执行)
大连市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规定
(2009年6月1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和加快电网建设,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网,包括高低压变电所(站)、输电线路和配电网络。
第三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政府设立的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的重大事项;承担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的部门,负责电网建设的日常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建设、城建、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电网建设相关的工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范围内电网建设的日常协调工作。
第五条 电网建设应当适应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并适当超前发展;应当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并体现现代化电网建设的要求。
第六条 电网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并分别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对变电所(站)、输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用地、用海进行控制和预留。
修改城市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电网规划的,应当征求电网企业的意见,并相应修改电网规划。
第七条 电网建设项目由电网企业根据电网规划并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提出,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等部门办理规划预选址和选址、建设用地预审、用海预审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等前置审查或者审批手续后,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第八条 对电网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门对变电所(站)用地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对输电线路(含杆、塔基)占地可不办理征用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手续,只由电网企业对输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做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九条 架空输电线路的杆、塔基础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自立式铁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一米计算;
(二)电杆、拉线铁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二平方米计算;
(三)杆、塔基础的围堰、挡土墙,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第十条 电网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土地和拆迁的,其范围按照国家或者电力行业的规程、规范确定,具体工作由县(市)区政府组织,补偿标准依照省、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时,对五百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项目应当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二百二十千伏电压等级的项目应当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一百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项目按一般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管理(电磁辐射免于管理)。
第十二条 电网建设及其相关项目需要行政审批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决定或者报上级机关决定;电网建设中的特殊项目需要行政审批的,可以根据市政府的要求采取特殊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 电网建设项目按照市政府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临时占道费、临建费;砍伐补偿费、道路挖掘修复费按照修复成本收取;绿地补偿费按照修复成本收取,或者由电力企业按照原标准对绿地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 建设或者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建设城市地下公共管廊时,应当统筹考虑电网建设通道,预留电网建设通道空间,或者根据电网企业委托将电网建设通道一次性建成。
第十五条 电网企业新建电力架空线路需要跨越铁路、公路、航道但不影响其正常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费用;因施工需要临时通过、使用单位所在区域或者农田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第十六条 新建大型建设工程以及成片改造旧区,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取得电网企业的供电规划方案。
第十七条 因重点工程建设确需调整电网规划、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及输电线路走廊的,应当征求电网企业的意见;给电网企业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第十八条 市政、绿化、公路、铁路、航道、水工程、桥梁等设施建设与电网建设相互妨碍的,应当以依法批准的建设规划为依据进行协商,由建设规划后被批准的一方或者责任方承担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在电网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得批准影响电网建设和电网安全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电网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二)非法阻挠电网建设施工;
(三)未经批准在拟建电网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设,从事种植活动;
(四)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设,或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五)其他影响、妨碍电网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影响、妨碍电网建设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恢复原状,违法行为人拒不恢复原状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代作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 年 8月1日起施行。